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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再融资的重要配套规则迎来系统性修订。
1月30日,证监会就《关于修改〈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的核心,是为引入“耐心资本”开辟制度通道,推动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战略投资者制度从原则性规定走向精细化、可操作的新阶段。
根据《法律适用意见》,其首次将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商业保险资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银行理财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明确定义为“资本投资者”,与传统的“产业投资者”并列,成为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最为关键的变化是确立了5%的持股比例门槛,这意味着战略投资者不能再进行象征性的小额投资。
5%的比例绝非偶然,它往往直接关联到提名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实质性权力,迫使投资者从“财务旁观者”转向“治理参与者”。
同时,《法律适用意见》构筑了严密的监管防线,明确禁止通过代持、融券、衍生品交易等方式规避持股期限、变相减持,彻底封堵“假战略、真套利”的操作空间。
此外,本次修订致力于构建一个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的长效闭环监管体系。它要求战略合作的具体安排、资源导入承诺必须白纸黑字写入协议,并强制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持续专项披露战略合作的落实情况与实际效果,接受市场长期检验。
中介机构的职责也被再度强调,从“发行护航”到“持续督导”,并对潜在的利益输送承担核查责任。
(图源:中国证监会)
